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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MBL與HBL的全稱及其物權(quán)憑證屬性
MBL的英文全稱是Master Bill of Lading,俗稱船東提單、船東單,如果有分單的話,MBL通常也被稱為主單。
HBL的英文全稱是House Bill of Lading,俗稱貨代提單、貨代單,如果要出分單,那么分單肯定是由貨代出的,既然是貨代出的,因此所有分單都是HBL——但是并不是所有HBL都是分單,因為有很多是不出分單的。也有少部分人把貨代提單叫做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。
要注意的是,提單(無論MBL還是HBL)只是針對海運而言的。航空、鐵路的運輸單據(jù),嚴格來說,應(yīng)該叫運單——航空運單是Airway Bill(簡稱AWB);鐵路運單是Railway Bill,跟海運的Bill of lading(MBL&HBL)有本質(zhì)區(qū)別。所以航空運單、鐵路運單不應(yīng)叫提單。
提單(Bill of Lading,簡稱B/L或BL),其最主要的特點是“物權(quán)憑證”——海運特有。
所謂“物權(quán)憑證”是指證明物權(quán)人擁有物權(quán)的證明、單據(jù)、證書等書面形式的憑證。MBL、HBL等由于其可以背書轉(zhuǎn)讓,是一種物權(quán)憑證;多式聯(lián)運提單、鐵路運單、航空運單、郵包或快運收據(jù)都不屬于物權(quán)憑證。上述幾種單據(jù)也都是承運人出具承運的貨物的收據(jù)。
簡單來說,運單只不過是貨物收據(jù)而已;而海運提單(MBL、HBL等)才具備代表貨物的所有權(quán)的屬性。
二、MBL提單的特點及其與HBL的區(qū)別
MBL的簽發(fā)主體是船公司,船東。而HBL的簽發(fā)主體是貨運代理(貨代)。
MBL的抬頭是是船公司,船東。而HBL的抬頭是貨運代理。
MBL在目的港可以直接向船公司、船東辦理提貨,而HBL在目的港必須先向代理換取船東提單(MBL),然后憑換來的MBL去船公司或其代理處辦理提貨。
集裝箱班輪運輸中,MBL只適用于FCL整箱運輸,船公司不會簽發(fā)拼箱提單(分單)。而HBL則既可以用于整箱,也可以用于LCL拼箱,而且拼箱運輸必須使用HBL,因為拼箱要出分單,分單由拼箱貨代簽發(fā)。
看到這里,你會不會有一個疑問:既然有了MBL,為什么還要HBL?
從提單的簽發(fā)主體,一個是船公司,一個是貨代,你就可以知道,哪個更加靈活了。MBL往往比較死板,不容易更改,也不容易根據(jù)客戶的要求(尤其是L/C信用證條款時)簽發(fā)提單。
另外,在不是客戶指定貨代時,簽發(fā)貨代提單也更方便控制貨權(quán)。因為畢竟是你自己找的貨代,你是客戶,比較好溝通??傊洿容^好說話,尤其是自己找的貨代。但是,船公司就不是那么好說話的了。
還有一個可能原因,存在中間商時,中間商可能不想讓最終客戶知道貨物的來源等關(guān)鍵信息,往往通過簽發(fā)HBL,并且只給最終客戶HBL,從而達到保守商業(yè)秘密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