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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運裝運條款
在洽商交易時,買賣雙方必須就交貨時間、裝運地和目的地、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、轉運等問題商妥,并在合同中具體訂明。明確、合理地規(guī)定裝運條款,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。
海運 裝運條款的內(nèi)容及其具體訂立與合同的性質和運輸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。我國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.O.B.、C.I.F.和C.F.R.合同,而且大部分的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。按照 國際貿(mào)易 慣例解釋,在上述條件下,賣方只要裝合同規(guī)定的貨物在裝運港履行交貨手續(xù),取得清潔的裝船單據(jù),并將其交全買方或其代理人,即算完成交貨義務。因此,上述合同的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、裝運港、目的港、是否允許轉船與分批裝運、裝運通知,以及滯期、速遣條款等內(nèi)容。
裝運時間
裝運時間,又稱裝運期(time of shipment),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,如違反這一條件,買方有權撤銷合同,產(chǎn)要求賣主賠其損失。
裝運港和目的港
裝運港(port of shipment)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 港口 。目的港(port of destination)是指最終卸貨的 港口 。
分批裝運和轉船
所謂分批裝運(partial shipment)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,分若干批裝運。根據(jù)《跟單 信用證 統(tǒng)一慣例》規(guī)定,同一船只、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,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(或)不同裝貨 港口 ,也不作分批裝運論處。在大宗貨物交易中,買賣雙方根據(jù)交貨數(shù)量、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價需要等因素,可在合同中規(guī)定分批裝運條款。
裝運通知
裝運通知(shipping advice)是在采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,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。規(guī)定這個條款的目的在于明確買賣雙方責任,促使買賣雙方互相合作,共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。
裝卸時間、裝卸率和滯期、速遣條款
(1)裝卸時間
裝卸時間(lay time)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,它一般以天數(shù)或小時數(shù)來表示。
(2)裝卸率
所謂裝卸率,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(shù)量。裝卸率的具體確定,一般應按照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,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。裝卸率的高低,關系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,裝卸率規(guī)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。規(guī)定過高,完不成裝卸任務,要承擔滯期費(demurrage)的損失;反之規(guī)定過低,雖能提前完成裝卸任務,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費(despatch money),但船方會因裝卸率低,船舶在地間長而增加運費,致使租船人得不償失。因此,裝卸率的規(guī)定應適當。
(3)滯期費和速遣費
如果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(nèi)未能將貨物裝卸完,致使船舶在港內(nèi)停泊時間延長,給船方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,則延遲期間的損失,應按約定每天若干金額補償給船方,這項補償金叫滯期費。反之,如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,提前完裝卸任務。使船方節(jié)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,船方將其獲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給租船人作為獎勵,叫速譴費。按慣例,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。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若干金額,不足一天,按比例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