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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主有選擇在海運規(guī)則范圍內更改提單的權利。然而有些貨主,在貨代人的煽動下,總是習慣于簽訂無實質內容的、事先備好的提單。通常由承運人提供的海運提單,不會具備貨主所期望的貨物運輸條款。
貨主對更改提單不應有所顧慮,因為在海運提單上作文章,對貨主頗多裨益。任何附加條款都有影響全局的力量。而且,特殊條款可以取代一般條款,,即如果以附加條款改變原條款,新條款有優(yōu)先權。
海運規(guī)則認為,海運提單有三方面的作用:1、是承運人開出的貨物書面收據(jù)。2、是運輸合同;3、當是可轉讓提單時,它標示貨物名稱。
1975年Gilmore&Black出版的《海事法》(第二版),將海運提單解釋為,在全世界進行商品貿易活動時必需的一種單據(jù)。基本的海事規(guī)則包括運輸,承運人責任,戰(zhàn)爭險,共同海損等條款,極少對貨主有限制。國為原合同多出自海運法,并且是保賠/保險條款(P&I)的基石,任何承運人都不愿意作大的屐。
美國聯(lián)邦海事委員會(FMC)求作出滿足某一貨主的變更,以便為其他貨主提供方便。
貨主有權對運輸貨物和訴訟、促裁的地點作出個性有些貨主以此提出特殊要求。大約10-15%的海運提單有附加條款。海運提單首要條款(提單上明確適用法規(guī)的條款),對責任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。盡管海洋法貨物運輸規(guī)則(COGSA)規(guī)定每件貨物賠償500美元適用于過境貨物運輸,然而許多貨物的進口國認為,按《海牙-威斯比規(guī)則》,每件貨物需賠償1200美元。如果承運人指定某國外地點為提單促裁或訴訟的地點,貨主可將其推翻,另立他處,并聽候承運人的意見。
例如,如果貨主希望因運輸貨物的爭議,在紐約南部聯(lián)邦法庭提出訴訟,他可在提單中作出此項休求。若承運同意,貨主即可回避最高法庭允許選擇國外地點訴訟或促裁的麻煩。有大批貨物的貨主,在與承運人商榷服務合同時有極大的優(yōu)先選擇權。服務合同可極大地滿足貨主。FMC已要求對必要條款及服務合同條款作出規(guī)定。服務合同允許承運人滿足貨主的特殊要求。FMC允許其他貨主(當擁有相同數(shù)量貨物時),向承運人要求同樣運輸條款。承運人也許會拒絕更改,因為這意味著各方簽訂前提單已廣為傳遞(尤其在傳真機和打印機時代,這并不是個難題),提單將使承運人受到監(jiān)督。
貨主和承運人應對提單涉及的每個方面都予以特別關注,因為這將是(一旦出現(xiàn)麻煩)法庭引為原始單據(jù)的重要內容。一份明確的書面提單就像一盞明亮的燈塔,而一份詞語晦澀的提單會使法庭難以作出定論。這對于有可能卷入法律糾紛的制定人來說是危險的。通常,一份不清楚的海運提單,對提單制定者---承運人是不利的。如果貨主制定了模糊的條款,該條款將對貨主不利。
某位律師認為,法官可能會作出判斷決定。當提單中的語言不明確明,有力證據(jù)的提供者將會勝訴;如果貨主的權利比承運人權利更明確,裁判的天平也將隨之偏余。
下面以一份APL的海運提單為例,說明貨主在簽單時,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慮:
1、確定貨主、承運人、托運人的定義。尤其是托運人,它有幾種含義:a、僉備書的,可轉讓提單的持有人;B、合同書上批明的托運人;C、貨物的所有人;D、海損承擔人。合同還應明確“共同服務聯(lián)合承運商”的定義,即指無船經營人(卡車、收音機貨車包括在內),或承運人與之合作進行聯(lián)運服務的伙伴。
2、承運人責任限制。除非貨主支付從價運費,否則貨主只能得到每件貨物500美元的賠償。因為貨主以貨物保險為領先他們不愿支付更高的從價運費。
3、貨物裝在甲板上/甲板下條款。按照美國法律,置于甲板上的貨物(未裝入集裝箱的),一旦受到水浸或其他損環(huán),將由貨主及具有相關利益的人承擔。而承運人未行到貨主同意時便在甲板上裝運貨物,其間發(fā)生的損失均由承運人承擔。貨主應對這一部分作出明確解釋。
4、按時/延期條款。該條款下,承運人有限大的自由,卻無責任保證貨物按時運輸。貨主可要求承運人限時將貨物運至目的地,如對誕節(jié)營銷,或特別促銷日等活動。如果承運人未能如約交貨同,貨主將在訴訟中占上風。
5、共同海損。當因各種原因引發(fā)船只事故、危險或損失時,貨主和托運人將與承運人共同承擔海損的責任。如果承運人動用救設備,其費用也將得到支付。貨主或承租人如果擔心共同海損會產生各種復雜情況,最好不將貨物交給信不過的船只運輸。